耐热和耐燃性能测试
发布时间2016-07-11 所属分类:未分类一
服务项目
- 服务项目:球压试验
- 适用产品:电子电器类产品
- 测试周期:1天
- 测试结果:出具检测报告
- 测试费用:130-7217-1593
二
测试标准
2. 依据标准:
2.1 UL Standard UL60335 clause 30
2.2 European Norm EN60335 clause 30
2.3 IEC Standard IEC60335 clause30
2.4 CSA Standard C22.2 No. 60335 clause30
2.5 标准GB4706,章节30条要求
2.1 UL Standard UL60335 clause 30
2.2 European Norm EN60335 clause 30
2.3 IEC Standard IEC60335 clause30
2.4 CSA Standard C22.2 No. 60335 clause30
2.5 标准GB4706,章节30条要求
二
测试简介
耐热性能:对于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用来支撑带电部件(包括连接)的绝缘材料零件以及
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材料零件,其恶化可导致器具不符合本标准,应充分耐热。(本要求不适用于软线或内部布线的绝缘或护套)
耐燃性能:非金属材料零件,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应是具有抵抗力的。(本要求不适用于装饰物、旋钮以及不可能被点燃、或不可能传播由器具内部产生火焰的其他零件。)
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材料零件,其恶化可导致器具不符合本标准,应充分耐热。(本要求不适用于软线或内部布线的绝缘或护套)
耐燃性能:非金属材料零件,对点燃和火焰蔓延应是具有抵抗力的。(本要求不适用于装饰物、旋钮以及不可能被点燃、或不可能传播由器具内部产生火焰的其他零件。)
三
实验方法
耐热测试:球压试验
3. 使用仪器设备: 球压试验仪.
4. 接线:无
5. 测试条件: 无
6. 测试步骤:
6.1 试验在烘箱内的空气中进行,烘箱温度按本标准中30.1中规定的要求,其容差在±2℃范围内。烘箱、试样支座和负载装置在试验温度下应保持24h,或达到热平衡为止,取其先出现者。
当达到热平衡条件时,将试样放置在样品支座上中心的位置。轻轻地将压力球放在试样中心的位置。确保试验期间压力球垂直。
放置试样时应避免烘箱和试样支座的温度明显下降。
6.2 把试样放置在烘箱内60min后移去负载装置,并在10s内将试样浸入温度在20℃±5℃的水中保持6min±2min时间,然后从水中取出试样并去除所有水分。
6.3 从水中取出后在3min内,使用规定的光学测量装置测量图24.1所示压痕尺寸d。
6.4 压痕尺寸d不应超过2.0mm。
7. 相关记录:无
8. 其它应注意事项: 无
耐燃试验之灼热丝试验
3. 使用仪器设备: 灼热丝测试仪.
4. 接线:无
5. 测试条件: 无
6. 测试步骤:
6.1 应将试样按以下要求安装和夹紧:
–应避免由支撑或固定而引起的散热;
–试样表面的平面部分是垂直的;将灼热丝顶部作用到试样在正常使用时可能会遭受热应力的表面部分;
–灼热丝应尽可能地保持水平。
在没有详细规定器具在正常使用期间遭受热应力的区域时,灼热丝的顶部应施加在试验样品薄之处,而且离试验样品上边缘不少于15mm。6.2 将灼热丝加热到550℃,在灼热丝接触试验样品之前,应注意确保该温度至少恒定60s时间,温度变化不超过5K;保持小为5.0cm的距离或使用适当的屏蔽,使试验样品在此期间不受热辐射的影响;在试验完成之前不要再调整加热电流或电压。
6.3 然后使灼热丝顶部慢慢地接触试验样品达30s±1s。大约以10mm/s至25mm/s的速率接近和离开试验样品是合适的。但是在临近接触时为了避免撞击,接近的速率应减少到接近零,冲击力不超过1.0N±0.2N。在材料熔化脱离灼热丝的情况下,灼热丝不应与试验样品保持接触。施加时间到了之后,将灼热丝和试验样品慢慢分开,避免试验样品进一步受热和有任何空气流动可能对试验结果的影响。灼热丝进入或贯穿试验样品的深度应限定在7mm±0.5mm。
6.4 试样如果没有燃烧或灼热,或都符合下面的情形,则认为通过了灼热丝试验:
——如果试验样品的火焰或灼热在移开灼热丝之后的30s内熄灭,即te≤ta+30s;
——当使用规定的包装绢纸的铺底层时,绢纸不应起燃。
耐燃试验之针焰试验
3. 使用仪器设备: 针焰测试仪
4. 接线:无
5. 测试条件: 无
6. 测试步骤:
6.1 试验样品应该是完整的设备、部件或元件,试验在三个试验样品上进行。
6.2 在燃烧器沿垂直位置放置时,对着暗背景在柔光下观察,调节供气火焰高度应为12mm±1mm(见图24.2)。温度从100℃±5℃升到700℃±3℃的时间应为23.5s±1.0s。试验火焰应施加在试验样品易于受到火焰影响的表面部位,该火焰由正常使用或故障条件所导致的。火焰试验位置的例子见图b 和图c。图24.2 针焰燃烧的火焰高度及燃烧位置
6.3 试验火焰施加于样品上可能出现高温度的点,时间30s。
6.4 如果试验样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经得起针焰试验
① 试验样品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② 在移去针焰后,试验样品和其周围部件的火焰或灼热持续时间在30s 内,即tb<30s,其周围部件没有继续完全燃烧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3. 使用仪器设备: 球压试验仪.
4. 接线:无
5. 测试条件: 无
6. 测试步骤:
6.1 试验在烘箱内的空气中进行,烘箱温度按本标准中30.1中规定的要求,其容差在±2℃范围内。烘箱、试样支座和负载装置在试验温度下应保持24h,或达到热平衡为止,取其先出现者。
当达到热平衡条件时,将试样放置在样品支座上中心的位置。轻轻地将压力球放在试样中心的位置。确保试验期间压力球垂直。
放置试样时应避免烘箱和试样支座的温度明显下降。
6.2 把试样放置在烘箱内60min后移去负载装置,并在10s内将试样浸入温度在20℃±5℃的水中保持6min±2min时间,然后从水中取出试样并去除所有水分。
6.3 从水中取出后在3min内,使用规定的光学测量装置测量图24.1所示压痕尺寸d。
6.4 压痕尺寸d不应超过2.0mm。
7. 相关记录:无
8. 其它应注意事项: 无
耐燃试验之灼热丝试验
3. 使用仪器设备: 灼热丝测试仪.
4. 接线:无
5. 测试条件: 无
6. 测试步骤:
6.1 应将试样按以下要求安装和夹紧:
–应避免由支撑或固定而引起的散热;
–试样表面的平面部分是垂直的;将灼热丝顶部作用到试样在正常使用时可能会遭受热应力的表面部分;
–灼热丝应尽可能地保持水平。
在没有详细规定器具在正常使用期间遭受热应力的区域时,灼热丝的顶部应施加在试验样品薄之处,而且离试验样品上边缘不少于15mm。6.2 将灼热丝加热到550℃,在灼热丝接触试验样品之前,应注意确保该温度至少恒定60s时间,温度变化不超过5K;保持小为5.0cm的距离或使用适当的屏蔽,使试验样品在此期间不受热辐射的影响;在试验完成之前不要再调整加热电流或电压。
6.3 然后使灼热丝顶部慢慢地接触试验样品达30s±1s。大约以10mm/s至25mm/s的速率接近和离开试验样品是合适的。但是在临近接触时为了避免撞击,接近的速率应减少到接近零,冲击力不超过1.0N±0.2N。在材料熔化脱离灼热丝的情况下,灼热丝不应与试验样品保持接触。施加时间到了之后,将灼热丝和试验样品慢慢分开,避免试验样品进一步受热和有任何空气流动可能对试验结果的影响。灼热丝进入或贯穿试验样品的深度应限定在7mm±0.5mm。
6.4 试样如果没有燃烧或灼热,或都符合下面的情形,则认为通过了灼热丝试验:
——如果试验样品的火焰或灼热在移开灼热丝之后的30s内熄灭,即te≤ta+30s;
——当使用规定的包装绢纸的铺底层时,绢纸不应起燃。
耐燃试验之针焰试验
3. 使用仪器设备: 针焰测试仪
4. 接线:无
5. 测试条件: 无
6. 测试步骤:
6.1 试验样品应该是完整的设备、部件或元件,试验在三个试验样品上进行。
6.2 在燃烧器沿垂直位置放置时,对着暗背景在柔光下观察,调节供气火焰高度应为12mm±1mm(见图24.2)。温度从100℃±5℃升到700℃±3℃的时间应为23.5s±1.0s。试验火焰应施加在试验样品易于受到火焰影响的表面部位,该火焰由正常使用或故障条件所导致的。火焰试验位置的例子见图b 和图c。图24.2 针焰燃烧的火焰高度及燃烧位置
6.3 试验火焰施加于样品上可能出现高温度的点,时间30s。
6.4 如果试验样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经得起针焰试验
① 试验样品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② 在移去针焰后,试验样品和其周围部件的火焰或灼热持续时间在30s 内,即tb<30s,其周围部件没有继续完全燃烧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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